根据市、区关于加强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调动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的文件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原则,扎实有效地加强我局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
总体目标:通过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进一步增强局关工作人员服务大局,做好本职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形成忠于职守、行为规范、办事高效、真抓实干、和谐奋进的工作氛围,努力形成政令畅通、运转协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树立经贸局“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文明机关形象,努力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我区经济和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服务。
二、主要工作措施及要求
1、加强理论学习,提高队伍素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局机关工作人员队伍是改进工作作风,加强效能建设,切实履行好经贸职能的前提和根本保证。
局各科室要进一步完善学习日制度。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科室人员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学习业务知识。各党支部要健全和完善“三会一课”制度,做到时间、人员、内容三落实,注重学习效果,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和战斗堡垒作用。
局机关工作人员和全体党员要积极主动地参加局党政、科室和支部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大局意识、发展意识、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服务经济发展的水平。要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局党政各项决议,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即止,把心思用在经贸发展上,把力量凝聚在经贸建设上,齐心协力推进全局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2、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局机关工作人员要进一步振奋精神,强化效率意识,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办事程序,降低管理成本。对局党委、行政的决定、上级交办的事项,雷厉风行,速办速决;对下级请示的事项,严格按照办理时限抓紧办理,确保政令畅通。坚决杜绝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甚至故意拖延刁难的现象。要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结果,就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办事时效等方面作出承诺,提高现场办结率。各科室要把作风建设和履行科室职责的情况纳入科室年终总结,每个工作人员要把作风建设和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纳入年终个人总结,并接受评议。
3、坚持从严治政,转变工作作风。局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原则,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按规矩办事,形成严谨细致、求真务实、廉洁高效的工作作风,坚决克服官气、暮气、惰气和俗气。要严格实行有事请假和外出留言制度。工作时间严禁擅离职守,严禁上网聊天、炒股、听歌、玩电脑游戏等;严禁非特殊工作需要在工作日中午饮酒;严禁在工作中接受当事人宴请和礼金、礼品以及其他财物;杜绝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不礼貌的现象。
4、健全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各科室要以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部工作规则,根据不同的职责要求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首问责任制、失职追究制、一次性告知制、AB岗制等制度,形成比较完善且操作性较强的作风与效能建设体系,并贯穿于全局工作的每一个部位和每一个环节。
三、组织领导及督查奖惩
1、组织领导与责任体系。全局的效能建设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协调局作风和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查等日常工作。局各分管领导要切实抓好分管条线科室的效能建设,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及人员的作风和效能建设负责,要负责抓好局各项效能建设规定、要求的贯彻落实和自查。真正形成“党委统一领导,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党政一把手负总责,条线分管领导各司其职,纪委、党政办督查,各科室具体落实,全局机关工作人员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2、督促检查与考核奖惩。局纪委、党政办加强督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方式进行,同时局领导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增强督查效果。此外,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将通过局网站、会议等方式对外公布局效能建设监督举报受理电话(85441257),全方位、多角度地把局改进机关作风和提高效能置于制度监督、组织监督、群众监督之下。把局机关工作人员改进作风和提高效能方面的表现与科室、党支部及相关人员年度考核有机结合起来,并作为工作人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3、严肃纪律与责任追究。对在局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中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局工作秩序和效能,损害经贸局形象的,局党委、行政将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责任追究形式: (一)告诫教育;(二)通报批评;(三)书面告诫;(四)组织处理。
(2)责任确定及处罚:
工作人员在局内部督查、抽查中被发现有违反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要求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第一次给予告诫教育;告诫教育,扣除当月目标管理奖的50%。
工作人员在局内部督查、抽查中被第二次发现以及在上级督查、抽查中被发现有违反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要求的行为视为情节严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受到通报批评的,扣除当月目标管理奖,当年度考核不能定为称职(含称职)以上等次;受到书面告诫的,扣除告诫期内的目标管理奖,当年度考核不能定为基本称职(含基本称职)以上等次(书面告诫的告诫期为3个月至6个月。告诫期满后,被告诫人应当写出整改情况报告,经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局党委研究,确认已改正的按期解除告诫,并下达解除告诫通知书;仍不改正的,将延长告诫期,延长期为3个月)。
工作人员在上级督查、抽查中或被基层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实发现有违反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要求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责令离岗学习、建议引咎辞职、降职和辞退等处罚;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对工作人员违反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要求的行为,情节严重及特别严重的,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经局党委研究后,追究工作人员相关条线分管领导的失察责任,追究相关科室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与年终奖挂钩,同时相关科室不能参加局以上各类先进评比;被处理工作人员是党员的其所在党支部不能参加局以上党内各类先进评比。
(3)本意见以《滨湖区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等文件为依据,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二○○七年七月十日起施行。
中共无锡市滨湖区经济贸易局委员会
无锡市滨湖区经济贸易局
二00七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