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领域利用外资项目的初审和上报

1、设立依据: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七条

2、申报材料:(1)申请书、(2)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7)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8)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示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0)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11)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示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12)非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应当出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3、办事程序:(1)报区审批经贸局窗口;(2)转三产管理科;(3)报市经贸委;(4)报省经贸委托书;(5)报国家商务部审批

4、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滨湖区经济贸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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